协会章程
沈阳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章程
(沈阳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原名为“沈阳市美发美容协会”,现更名为“沈阳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简称“沈阳美协”(英文译名Shenyang Hairdressing And Beaut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SYH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沈阳市美发美容(化妆、护肤、美体)美甲业的社会团体、经营服务企业、美发美容美甲产品生产与经销商、教育培训机构、行业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科学发展观,开展各项活动,弘扬中华民族美发美容文化,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沈阳市美发美容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沈阳市服务业委员会业务指导。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沈阳市民政局,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
(二) 组织各种形式的美发美容美甲技艺、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交流、研讨和考察活动。
(三)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政府制定方针、政策、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四) 组织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开展名优产品展销促销活动。
(五) 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比赛、专业培训与学术讲座,提供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评比推介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 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社会公益活动,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八)规范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对欺诈消费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个人,给予曝光,并向执法部门反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沈阳市范围内美发美容协会、研究会、专业公司和美发美容美甲等专业院校,具备一定规模的美发美容美甲企业、专业用品的生产厂、销售商,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团体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沈阳市范围内美发美容美甲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专业人士,从事美发美容美甲或相关工作并在行业中有一定影响的个人,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对热心美发美容美甲事业,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的有关领导或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凡要求参加本会者,可由会员或会员单位推荐,也可自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优先参加本会提供的人才培训、技术交流、观摩考察、信息咨询等各项活动;
(四) 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名义会员享有上述(二)(三)(四)(五)条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本会理事、常务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工作;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基础上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若干直属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是协会领导下的内部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本会重要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候选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内部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和业务交往;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6年7月28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沈阳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